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20〕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时须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已于2019年7月全面展开,部分二级建造师已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为保证二级建造师正常执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起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者,应在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签发之日(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合格证明补办的以初次签发日期为准)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

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签发之日(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合格证明补办的以初次签发日期为准)起3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无需继续教育,超过3年申请重新注册的,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重新注册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四、2020年11月30日之前到期的注册证书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继续有效,自2020年12月1日起,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行失效。

五、申请注册时,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无须上传,系统将从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继续教育合格信息,继续教育不符合要求者将无法申请注册。

六、延续注册由建造师本人登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个人版提出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册,有效期自动延续,不再向社会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